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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1839
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辦法(鄂公共資源中心〔201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規范進場交易行為,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結合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心交易的招標投標項目開標評標現場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 開標評標現場包括開標區、評標區和監控室。
第二章 開標區服務與管理
第四條 開標區包括開標等候區和開標廳。
第五條 開標等候區是中心提供給參加開標會的相關人員等候休息的場所,中心物業保安人員負責維護開標等候區秩序,管理公共財物。開標評標處負責維護開標廳秩序,管理開標廳的公共設施。
第六條 交易受理處負責交易項目開標廳的安排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需當天完成評標(資格預審)工作的項目,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應安排在上午9:00-10:30。
二、可第二天開始評標(資格預審)工作的項目,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可安排在下午2:00-3:00。
三、一次開標標段(包)較多或預計投標人較多的項目,應安排較大的開標廳。
第七條 物業保安人員在開標當天按規定打開相應的開標廳,并做好參會人員的引導和服務工作。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根據項目安排信息在開標前做好開標廳布置和設備調試工作。
第八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見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是否依法接收投標文件,不依法接收投標文件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按規定報告,并做好記錄。
第九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后,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從中心電子交易平臺打印解密的《投標人信息一覽表》,在開標現場對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和投標人代表出席開標會情況進行核對,如發現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或人、證、表不符等情況,應如實記錄,提交評標委員會,中心工作人員見證查驗過程。
第十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維護開標秩序,見證開標會是否按規定程序依法進行,接收的投標文件是否全部啟封唱標,以及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投標人代表是否在《開標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見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將開標現場所有已啟封唱標的投標文件和與評標有關的資料及時、完整地轉入評標室。
第十二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與資格審查相關的工作適用于本章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中心在開標區設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辦公場所,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休息、等候和辦公之用。中心物業保安人員負責維護該區域秩序,管理公共財物。
第三章 評標區服務與管理
第十四條 評標區包括評標等候區、隔夜評標區和評標室。開標評標處負責評標區的服務和管理。
第十五條 評標等候區是中心提供給參加評標會的評標專家和見證專家等候休息的場所。中心評標等候區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專家的接待和服務工作,維護評標等候區秩序,管理評標等候區公共財物。
第十六條 評標等候區入口處設有物品存放柜和門禁系統,評標專家、見證專家儲存通訊工具等隨身物品后,使用二代身份證通過門禁系統驗證后方可進入評標等候區。
進入評標等候區的評標專家、見證專家應在評標等候區內休息,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引導后方可進入相應的評標室。
招標人代表和監督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等候區,由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或物業保安人員確認身份并儲存通訊工具等隨身物品后,從評標等候區兩側進入評標室。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工作應攜帶書面授權書和身份證件,監督人員應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為了便于監控系統識別身份,進入評標區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監督人員、見證專家、中心工作人員等均應佩戴相應的工作卡。其中,監督人員、見證專家的工作卡由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發放。
第十八條 進入評標室的人員對外聯系只能使用評標等候區服務臺電話。評標委員會成員、見證專家用餐由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安排接取。
第十九條 隔夜評標區是中心提供的有住宿條件的封閉評標場所,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隔夜評標區的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對入住人員進行登記,并安排住宿房間。
第二十一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評標室的安排工作,并將評標室安排情況通知評標等候區管理工作人員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 評標室內設置有評標專家座簽、招標人代表座簽、監督人員座簽、見證專家座簽等,參加評標會人員應按指定座簽就坐。
第二十三條 除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監督人員不允許進入評標室,如有監督要求的由中心監控室管理工作人員安排到監控室視頻監督評標。
第二十四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負責督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做好評標前的準備工作,包括開標記錄、《投標人信息一覽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準備和擺放、評標表格及工具的準備、暗標的編號、評標報告電子模版的準備等。
第二十五條 評標準備工作完成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退出評標室,中心工作人員到評標等候區請該項目評標專家及見證專家進入評標室。
第二十六條 評標開始前,中心評標等候區管理工作人員打印《見證專家抽取名單》和《評標專家抽取名單》,交由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核對評標專家和見證專家身份。
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主動提出回避的,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及時通知招標人進行補抽,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開始前,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播放《評標紀律》音頻文件;協助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介紹參加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見證專家身份;協助完成評標專家回避工作。
第二十八條 評標開始前,招標人代表可簡要介紹項目情況,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熟悉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及評標表格使用等。
第二十九條 在評標報告編制、簽署和提交完成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離開評標地點。評標結束后,評標專家、見證專家不得帶走任何與評標有關的資料。
招標人接收評標報告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對評標委員會完成的評標報告進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內容包括:
(一)評標報告內容、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齊全;
(二)涂改處有小簽、計算無算術錯誤;
(三)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量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
(四)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以書面形式說明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接收評標報告時,招標人發現評標報告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及時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更正。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的,招標人應要求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中對此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條 中心物業保安人員協助中心工作人員負責對進入評標區的人員進行管理,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評標區。
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同意后可以進入評標區:
(一)評標開始前,完成評標前的準備和交接工作;
(二)評標過程中,解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招標文件提出的疑問和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協助完成其它情形;
(三)評標結束后,對評標報告進行形式核查、發放評標專家勞務費,清理評標資料。
第三十一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對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糾正,并作好記錄,對拒不糾正的,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見證專家見證評標全過程,見證專家的工作職責和管理按照《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資格審查)見證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按照《關于印發<湖北省評標專家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招標辦〔2010〕74號)要求,對評標專家評審情況進行現場考評;按照《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資格審查)見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對見證專家進行現場考評??荚u結果及時上報,作為評標專家庫和見證專家庫動態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中心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評標過程,現場收取評標結果形成《評標日志》,收取見證專家完成的《評標(資格審查)見證工作報告》和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副本一套,交檔案室歸檔。
第三十五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與資格審查相關的工作適用于本章的相關規定。
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分組評審時,應當采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隨機分配”軟件隨機分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按簽到的順序領取隨機分配申請文件。
對采取分組評審方式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資格審查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對各成員獨立評審的資格審查結果由其他成員進行復核,其中招標人代表審查的結論,應交由專家成員復核。對資格審查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提交資格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四章 監控室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中心監控室管理工作人員負責監控室的服務和管理。有評標視頻監控需求的招標人、行政監督人員,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工作人員同意后進入監控室,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進入監控室的人員應在《評標監控室簽到表》上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有關人員進入監控室后,應在中心監控室管理工作人員指定的機位就坐。中心監控室管理工作人員負責將監控畫面調到該項目的評標室現場,并告知其設備操作方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開標評標處負責對開標區、評標區和監控室設備的使用管理;協調處負責設備耗材的采購,開標評標處按需領取;設備故障由開標評標處報信息技術處維護和維修。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評標現場服務與管理辦法(試行)》(鄂公共資源中心〔20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