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h在线亚洲网站在线观看_幻女毛片aa特级_扒开大腿狠狠挺进动态视频_挠女警脚心丨vk - 素人在线

閱讀詳情

您現在的位置:網站首頁 >閱讀詳情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

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97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


20155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二章  目錄和程序

第三章  交易行為監管

第四章  專家和專家庫

第五章  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列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

第三條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簡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設,利用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  目錄和程序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并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制定、調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第八條  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并接受監督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需收費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和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第十條  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之日起十日內,將項目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公示。

第十一條  項目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持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對委托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招標代理資質等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和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招標人發布的招標信息應當一致。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的,應當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評標專家的抽取信息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開展開標、評標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招標投標資料和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整理、歸檔、保存,提供查詢服務,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條件。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報價、資質情況、質量目標、履約期限、項目經理情況、業績情況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確定中標人。

特殊工程招標投標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招標人可以委托評標委員會從其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中,以公開透明、隨機產生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交易行為監管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

(三)擅自中止、終止招標;

(四)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五)與投標人串通;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四)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借用他人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代理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或者偽造、變造文件資料;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二)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受理和投訴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的途徑和方式。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督處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訴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投訴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答復。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四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互通情況。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履約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將結果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章  專家和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州)、縣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建立、管理專家庫。

評標專家實行分類管理,專業分類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評標專家資格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有關評標專家條件的人員,由個人或者單位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或者推薦,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或者推薦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評審,并在評審后三十日內回復。對于符合條件的,確認其評標專家資格,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開展評標專家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管理辦法及其配套制度,健全評標專家準入、考評、退出機制,實行定期更新和動態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職,公正評標。對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狀況、業務能力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應當及時調整;對因信譽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九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干預評標專家抽取活動或者獲取、泄露評標專家信息,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信用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互相通報招標投標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檔案,實現信息數據的共享使用。

第三十一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健全招標投標誠信評價體系,開展招標投標信用評價,及時在公共服務平臺公布評價結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認共用。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違法違規信息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評審因素。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本部門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通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信息后五日內,將當事人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在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在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下,組織開展誠信教育和行業自律活動,協助建立健全信用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場外進行交易或者規避招標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未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二)未將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在規定的媒體和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的;

(三)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中標候選人有關情況的;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

(五)合同簽訂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三年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永久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活動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標專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在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專家庫的管理、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調監督;對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81日起施行。

 


 

《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解讀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解讀》編寫組

                                          2015年728

 

2015年5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20158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學習貫徹本條例,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對公共資源招投標的認識和了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作為招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組織相關專家、資深從業人員對本條例進行了解讀。在解讀過程中,編寫組始終秉持忠實立法原義這一基本原則,盡可能從具體規定的背景、依據進行闡述。由于受時間、水平的限制,解讀難免存在不準確不到位的地方,望大家批評指正。解讀僅代表編寫組對本條例的認識和理解,供大家學習參考,如解讀的內容與今后本條例制定部門的釋義不一致,以條例制定部門的釋義為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維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解讀】 本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

    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遵循這條規律,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本條例的制定就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自主意識和競爭意識,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同時,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規支撐。

    二、鞏固擴大我省改革創新成果,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在條塊分割的招標投標管理體制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責分散在各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既審批項目,又審批資金;既組織交易市場,又參與市場交易;既是資源出讓者,又是交易監管者,為解決監管分散可能帶來的職責不清、同體監督、封閉運行等諸多矛盾和問題,我省不斷探索和改革創新。2006年,省政府成立了以發展改革、監察、交通、水利等16個省直部門為成員的招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招投標工作的宏觀管理、統一規劃和指導協調。同時,成立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作為管委會日常辦事機構,并負責全省招投標綜合監管工作。2007年,《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出臺,明確綜合監管主要以交易平臺為載體,對招投標進場交易實行過程監督。綜合監管是對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的補充和完善,綜合監管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共同構建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經過多年實踐,逐步形成了統一綜合監管機構、統一交易平臺、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評標專家庫、統一行業自律組織的五統一招投標綜合監管體制,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湖北模式。近年來我省招投標綜合監管已基本完成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轉型,實踐證明,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體制符合實際、科學可行。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的經驗做法得到中央領導和國家有關部委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在全國引起較大反響,中紀委、監察部將我省招投標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列為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試點項目,先后被20多個省、區、市學習借鑒。現通過地方立法,將鞏固擴大我省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創新成果,為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依法治理、依法規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規范進場交易行為,進一步促進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隨著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改革創新向縱深推進,各種問題和矛盾也日益顯現。一是市場競爭秩序雖然不斷完善,但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在某些領域表現依然突出,而且手段越來越隱蔽,嚴重影響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二是交易平臺建設雖然不斷完善,但以審查備案等形式變相設置行政許可,以各種名義擅自收費等現象在某些地區依然存在,給投標企業增加負擔。三是對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缺乏統一認識,有的部門認為綜合監督管理無上位法依據,對管理體制持否定態度。四是對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模糊不清,有的認為綜合監督管理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得管,有的認為綜合監督管理就是管綜合,主要是指導協調,有的認為綜合監督管理應當替代部門執法,莫衷一是。五是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創新雖然走在全國前列,但招標投標地方立法工作相對滯后,與試點省份身份不相稱。通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地方立法,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和矛盾,本條例有針對性的作出了相應規定,從而進一步促進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四、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

本條例主要依據《立法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促進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在本條例立法調研和文件起草過程中,一是始終堅持以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為基本原則,對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已有的規定進行細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對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則充分發揮《立法法》賦予省人大的立法權限作用,盡可能為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出臺一部良法。二是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解決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既要做到有法必依,也是為了有法可依。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列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

    【解讀】 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

    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組織所擁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公共資源交易的方式很多,招標投標是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本條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從兩個方面做了界定:一是資金來源,主要是指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國家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及援助資金的項目,也就是項目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的項目。二是項目性質,主要是指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也就是說,雖然項目資金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金,但項目本身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也屬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范圍。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的界定詳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3號令)。

    二、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除前款所列資金屬于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的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外,現行法律、法規已明確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含工程建設以外的項目),都應當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具體詳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其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三條[監督管理體制]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鞏固擴大我省改革創新成果,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實踐證明,我省獨具特色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的湖北模式符合實際、科學可行,本條將其精髓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以地方法規的條文確定下來,為我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依法治理、依法規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

    綜合監督管理是指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授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指導協調,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確保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統一。二是檢查督辦,充分發揮綜合監督管理職能,及時與行政監督部門了解、溝通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情況,必要時予以協助和配合;檢查督辦屬行政監督部門管轄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三是授權執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沒有行政監督部門查處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查處職責交叉的,以及特別重大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四是綜合管理,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招標投標信息化體系建設、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等,本條例授權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協調推進。以上工作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中得到全面體現。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已由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并在各部門的三定方案中明確。

    綜合監督管理主要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載體,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進場交易過程實施監督管理,涉及到多行業、多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即橫向監管;行政監督部門主要以本部門、本行業的系統管理為抓手,對涉及本行業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即縱向監管。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是橫向監管與縱向監管的有機結合;是相互配合、但又不相互替代,形成監督管理合力的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為明確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本條例從第二章到第六章對在招標投標各個環節中綜合監督管理和部門監督管理各自應履行的職責以及如何協調、監督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二、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

    通過撤銷各行政監督部門成立的招投標中心,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這樣的機構設置將招標投標具體交易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剝離開來,能較好解決管辦不分、同體監督、封閉運行、暗箱操作等問題,既有相互配合,又有相互監督,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三、保障綜合監督管理體制的正常運行

    建立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的目標是規范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平臺,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是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抓手。另一方面,交易規則、交易平臺、服務標準、信息公開也只有在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政監督與招標投標交易相分離的體制下才能得到統一。

    (一)統一交易規則。條塊分割的招標投標管理體制下,各個行政主管部門獨自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交易規則,往往造成同一類別同一規模的招標標的,招標人所設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交易程序、評審標準和合同條款存在較大差異,這就為市場分割、行業保護和地區封鎖、量身定做、歧視排斥潛在投標人留下隱患。統一交易規則是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它有利于打破行業保護和地區封鎖,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于市場主體行為規范,有利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統一交易規則至少應當明確進場交易范圍(交易目錄)、交易程序、投標人資格條件、評審(評標)標準、合同條款與合同簽訂等內容。

    (二)統一交易平臺。條塊分割的招標投標管理體制下,各個行政主管部門大多建有自己的招投標中心,這種體制必然造成市場分割、封閉運行、行業保護、資源浪費等問題。正是由于這種體制弊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文件中明確要求,要整合現有分散在各部門的招投標中心,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統一交易平臺應當由各級政府為主推動,政府所屬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配合政府整合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三)統一服務標準。監督管理體系和交易平臺體系建立完成后,必將面臨各地做法不盡相同,有些做法甚至存在重大偏差的問題。比如有的地方或部門擅自設立審批性備案、借用備案名義收取費用,有的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有的要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重復提交項目審批、核準文件、資金證明、委托協議等材料,有的強制要求投標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參與投標報名或開標等等,這些做法起初大都是以改革創新的名義興起,由于缺乏統一的服務標準而沒有得到及時糾正。統一服務標準既包括監督管理服務標準,也包括交易平臺服務標準。統一服務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促進管理部門、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統一服務標準至少應當明確服務事項、受理部門、受理條件、受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

(四)統一信息公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所有信息(國家規定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都應當公開,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應當公開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相關信息主要包括:項目信息、招標事項審批核準信息、進場交易項目登記信息、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信息、澄清修改信息、評標結果公示信息、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等。統一信息公開至少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范圍、信息發布媒介、信息公開時限等內容。

 

第四條[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簡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簡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規定。

    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專門機構組成。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常務副省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發改委主任、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由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計委、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政府法制辦的主要領導擔任,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宏觀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決定和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爭議和矛盾等。

二、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既是本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也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我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由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統一、規范的制度體系,為構建我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大市場奠定基礎。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應當起到聯絡各方、協調各方的作用,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是指綜合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執法范圍查處違法行為,并在查處過程中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本條例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和管理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做好相應工作。統籌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做好相應工作。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往往發現難、取證難、查處難,單靠一個部門很難完成,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從工作實際需要出發,牽頭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建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察、公安、檢察等部門參加的聯動執法工作制度。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利用信息技術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已是發展所趨,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應當包括電子招標投標、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和遠程評標、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互認等內容。本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對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作了原則性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兜底條款,是指法律法規已有規定,但本條無法窮盡的部分職責;或雖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將來有可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基本不變

    國辦發〔200034號文件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也基本按照這一職責分工作出規定。同時,為給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留出空間,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針對我省已經建立的一委一辦一中心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綜合監督管理體制的實際,本條在基本維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職責不變的同時,也作了相應的授權規定。

    四、監察部門職責

本條依照《監察法》,規定監察部門在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有關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交易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設,利用信息網絡開展電子招標投標。

    【解讀】 本條是關于交易場所的規定。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設立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個新事物,《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中央《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文件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中央《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文件要求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實施范圍,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為公共資源交易搭建平臺、提供服務,逐步推進省、市、縣、鄉四級公共資源交易網絡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政務服務中心合并的一體化管理模式。本條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設立作出規定。本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設立主體是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定位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交易場所作了定位,交易場所是為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為招投標活動提供場所和信息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條件。招投標交易場所不能代行行政審批職責,也不能扮演招標代理機構的角色。中辦發〔200927號文件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定位為: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臺,為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實施監管提供條件。本條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定位為: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權,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中央有關文件關于交易場所的定位保持一致。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責詳見本條例第二章相關解讀。

    三、電子招標投標

    開展電子招標投標,充分發揮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2013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頒布《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0號令),于20135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為招標投標工作指明了發展方向,對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促進招標采購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以及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地為貫徹落實該辦法,加快推進我省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法規〔20131284號)要求,相繼啟動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設工作。

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設,利用信息網絡技術開展電子招標投標,是貫徹國家 “互聯網+”發展戰略,是對國家部委相關要求的呼應,旨在加快推進我省電子招標投標平臺建設。

 

第六條[社會及輿論監督]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的輿論監督。

    【解讀】 本條是關于社會及輿論監督的規定。

    一、社會監督作用

    社會監督是指權力系統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共事物自下而上的非國家性質監督。社會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主要表現。社會監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監督重大事項決策和政策制定,促進決策和政策規定公平正義;二是監督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程序與過程,促進招標投標結果公平公正;三是監督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行為,促進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提高服務質量與辦事效率;四是監督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參與各方行為,促進市場主體行為規范和誠實守信。

    二、社會監督主體與形式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社會監督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公民監督是指公民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批評、建議、舉報、控告、申訴、行政訴訟等形式,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情況進行反映、評價和尋求行政、司法救濟的活動。

    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利益相關人的身份參與監督,一旦自身利益受到傷害,就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形式進行維權和監督。二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自身在資源、專業等方面的優勢,以專家或專業人士的身份參與決策監督。三是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受邀參加監督管理部門召開的征求意見座談會等形式,表達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或者建議。

    新聞媒體監督是指新聞工作者或者人民群眾通過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偏差行為進行披露,提出批評、建議的活動。新聞媒體在社會監督中起重要作用。

    本條所稱檢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維護公共利益,將所發現和掌握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犯罪線索,向有關部門反映揭發的行為活動。本條所稱控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向權力機關提出控訴,尋求行政、司法救濟的行為活動。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本條規定,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的主體是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主動接受監督應當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加強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息、程序和結果公開,增強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二是完善相關法規制度,保障投訴人、舉報人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三是保存好招標投標資料和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以真實還原現場情況;四是提高處理效率,及時披露處理結果。

 

第七條 [進場交易目錄]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并公布實施。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制定、調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解讀】 本條是關于進場交易目錄制定與調整的規定。

    一、進場交易目錄的制定主體

    我省進場交易項目實行目錄制管理。本條規定,進場交易目錄的制定主體是省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省人民政府才能制定進場交易目錄,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進場交易目錄執行,這是參考了目前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采購目錄的做法。進場交易目錄應當包含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其他內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實際研究確定,各市、州可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場交易目錄的制定程序

    進場交易目錄的制定程序與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一般需經過:調研論證、組織起草、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組織聽證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修改完善、法制部門審查、會議集體決定、領導簽署、公布實施等。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列入進場交易目錄的項目可能涉及眾多公民個人或者法人組織切身利益的,比如已經確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林權轉讓;二是列入進場交易目錄的項目,項目建成后,可能涉及眾多公民個人或者法人組織有償使用的,或者影響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比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中采用PPP模式建設的項目等。

 

第八條[進場交易與運行經費]

    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未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并接受監督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需收費的,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運營成本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進場交易范圍與進場原則

    (一)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強制進場交易。強制進場交易,是指列入進場交易目錄的項目必須按照本條例規定,進入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范交易的制度。招標投標活動分散運行難以實施有效的行政監督管理,出現大量肢解項目規避招標、量身定做、暗箱操作等違法現象,由此滋生腐敗行為,致使大量國有資金流失,有的甚至造成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為此,各地積極探索實踐集中進場交易、集中實施監督管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多年探索實踐和改革創新工作實際,于2007年頒布《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9年頒布《湖北省招標投標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均將強制進場交易制度作為重要內容。因此,本條規定了所有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都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接受監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二)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外的項目可自愿進場交易。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以外的項目,招標人可自愿選擇是否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招標人如果選擇進場交易,就應當接受監督管理,并遵守進場交易規則、交易程序。另一方面,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為目錄外自愿進場交易的項目進行規范管理,并與目錄內項目提供同等服務。

    (三)項目進場交易實行分級管理。我省項目進場交易實行分級管理制度。項目進場交易分級管理,是指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規模,對應地進入省、市、縣三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制度。其中,對需要調整進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現行按《湖北省招標投標項目調整進(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實施細則》(鄂公共資源局[2013]26號)執行。對不能確定進入哪一級中心交易的項目,由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協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運行經費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運行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非營利性機構和場所。本條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非營利性質所決定;二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服務職能的延伸和擴展,其運行經費理應由財政負擔;三是部分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行政服務中心合署辦公,行政服務中心的運行經費已由財政全額承擔,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經費也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收費的特殊情形與收費原則。本條在規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運行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的同時,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形:全省九十多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不都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自收自支和差額撥款的情形,轉為全額撥款編制尚有一個過程;部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租房辦公,房租、水電、網絡等業務費用,財政部門并未納入預算范圍;即便中心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還有相當一部分是目錄外的項目進場交易,其業務經費并未納入預算范圍。基于這種特殊情形,本條規定,確需收費的,收費應當遵循: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是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三是批準時應當以補償運行成本為原則核定收費項目和標準。除此之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九條[平臺整合與電子招投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監督信息系統,整合和共享市場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實現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解讀】 本條是關于平臺整合與電子招投標的規定。

    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立與完善

    按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明確提出“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平臺,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的要求,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這就明確了進一步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的四大任務與目標。一是建立統一規范系統科學的制度規則,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提供制度保障。制定規則應當包括交易規則、交易程序、開標評標現場管理等。二是構建互聯互通的信息系統,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提供信息支撐。信息系統由市場信息(項目信息、交易信息、價格信息)、信用信息、監督信息、專家資源信息等構成。三是創建規范有序高效廉潔的運行機制,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提供交易保障。運行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招標事項公示、項目登記、文件備案、招標公告、專家抽取、現場管理、評標結果公示、書面報告、合同備案、檔案管理等機制構成。四是建立設施完備分區合理的必要場所,為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提供場地服務和監督支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地一般劃分為開標區、評標區和辦公區三個功能區域,其設施應當包括信息網絡、監控系統、音視頻播放和數據信息輸出設備等。

    二、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0號令)頒布后,全流程電子化已逐步成為全國各地招標投標工作的主流方向。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由三大平臺構成,即電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本條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是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項目的交易過程全部在電子交易平臺完成,全面實現無紙化的交易方式。各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印發的《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法規〔20131284號)要求和本條例規定,在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的統一部署下加快推進電子交易平臺建設,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平臺在固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減輕企業負擔、減少人為因素干擾、體現公平公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快覆蓋全省的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并與各行政監督平臺聯網運行。

 

第十條[招標事項公示]

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核準之日起十日內,將項目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公示。

    【解讀】本條是關于招標事項公示的規定。

    一、招標事項公示的作用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此項規定,并結合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工作實際,本條作出招標事項公示制度安排。招標事項公示,一是有利于招標事項的審批、核準行政行為接受社會監督,促進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提高效率和規范行政行為;二是有利于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時了解項目審批、核準情況,掌握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或者必須進場交易項目的信息,實施監督管理;三是有利于廣大的潛在投標人及時了解項目信息,有的放矢參與投標活動,促進市場充分競爭。

    二、招標事項公示的主體、內容、時限與媒介

    招標事項公示的主體是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招標事項審批、核準的內容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事項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內容等項目基本信息和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招標事項公示的時限為項目審批、核準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公示。

招標事項公示的媒介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的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的門戶網站。

 

第十一條[項目登記]

    項目具備法定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持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招標登記手續。

對委托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招標代理資質等證明材料。

    【解讀】本條是關于項目登記的規定。

    一、法定招標條件

   《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也就是說法定招標條件主要有兩項:一是履行審批手續,二是落實資金來源。

    《工程建設項目勘查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第2號令)第九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三)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第30號令)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第27號令)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上述規定以及其他規章中的同類規定構成本條所稱的法定招標條件。

    二、辦理招標登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房建和市政項目招標條件備案材料包括: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文件;(項目)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憑證;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情況等證明文件;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材料。

   (二)其他項目招標條件備案材料包括: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文件;(項目)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建設資金落實證明文件;交通、水利、土地開發整理、鐵路等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材料。

    如果是委托招標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招標代理資質等證明材料。

    三、招標登記手續辦理時限與一次性告知

本條規定的招標登記手續辦理時限是當面辦結。因所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全或者修正資料達到要求后當面辦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向社會公開招標登記手續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一次性告知承諾,建立和完善招標登記網上辦理機制,為當事人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與招標文件備案]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解讀】 本條是關于資格預審文件與招標文件備案的規定。

    一、資格預審公告與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潛在投標人數量情況選擇采用預先資格審查,通過資格預先審查的潛在投標人才能獲取招標文件參與投標的一種方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本條沿用了上位法的規定。

    二、資格預審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規范資格預審,除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外,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和評審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接受監督,避免暗箱操作。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包含三層意思:一是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二是資格預審評審專家(除招標人代表外)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三是資格預審評審活動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室進行,資格預審評審過程應當保密。

    三、文件備案與管理

    本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實行文件備案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減少審批和激發市場活力的要求,提高辦事效率。二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異議成立招標人還需對文件進行修改。三是明確責任,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合法合規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四是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后,綜合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經核實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存在瑕疵不構成違法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向當事人提出改進意見,以提高文件質量。

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受理文件備案,應當場向當事人出具文件備案受理單。

 

第十三條[公告發布]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和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招標人發布的招標信息應當一致。

    【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告發布的規定。

    一、公告發布媒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由于我省進場交易項目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除在國家部委指定的媒介發布外,還應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同時在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的公共服務平臺進行發布。

    二、公告發布內容及要求

    (一)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包括:(1)招標項目的條件,包括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招標人的名稱等;(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包括本次招標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計劃工期、招標范圍、標段劃分等;(3)對申請人的資格要求,包括資質等級與業績,是否接受聯合體申請、申請標段數量;(4)資格預審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還是有限數量制;(5)資格預審文件的獲取時間、地點和售價;(6)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提交地點和截止時間;(7)同時發布公告的媒介名稱;(8)聯系方式等。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包括:(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2)招標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項目性質;(3)供應商資格要求;(4)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5)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二)招標公告的內容。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包括:(1)招標條件;(2)招標項目的規模;(3)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或交貨或服務地點;(4)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5)對參與競爭的資格要求;(6)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7)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投標截止日期;(8)聯系方式等。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公告內容包括:(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2)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3)供應商資格要求;(4)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5)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6)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三)在多個媒介發布的招標信息應當一致。《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還規定:“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由于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需同時在多個媒介上發布,所以本條沿用了上位法的規定,招標人在多個媒介發布的招標信息應當一致。此外,公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四條[專家抽取]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的,應當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評標專家的抽取信息應當保密。

    【解讀】 本條是關于專家抽取的規定。

    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抽取專家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專家抽取、回避與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保密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等作出規定。本條依照這些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予以具體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一是規定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必須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產生;二是專家抽取必須采用隨機方式,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禁止以任何方式指定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三是專家抽取時間為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即以評標起始時間為節點,往前推算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四是專家需要回避、更換的,補充的專家仍然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以隨機的方式進行抽取。

    二、專家抽取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本條照此規定,有針對性地作出評標專家的抽取信息應當保密的規定。專家庫管理、使用單位應進一步完善評標專家的抽取信息保密措施,盡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信息的保密。各級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強化對評標專家的抽取和信息保密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特殊情況及處理

需要提前抽取資格預審專家或者評標專家的特殊情況,是指按照國家部委相關規定,有些技術特別復雜或者特別重大的項目,必須從國家部委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比例評標專家的情形。從國家部委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全國各地,需要留有足夠時間給評標專家做準備和趕赴評標地點,往往這個時間會超過二十四小時。對于此類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提前抽取的,應當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開標評標管理與檔案管理]

    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現場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開展開標、評標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招標投標資料和現場監控音像資料及文字記錄整理、歸檔、保存,提供查詢服務,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條件。

    【解讀】 本條是關于開標評標管理與檔案管理的規定。

    一、加強開標評標管理規范進場交易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場主體各方參與競爭的交易場所,場所設施一流,技術先進是保障公平公正的硬件條件,而現場秩序井然,廉潔高效是維護公平公正的軟件環境。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開標評標工作規程和紀律規定,以打造一流的交易平臺,構建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為目標,不斷創新和改進現場管理方式方法。

    招標投標活動是一個有序競爭的交易方式,其過程合法才能保證結果合法,因此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評標工作規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開展開標、評標活動。

    開標現場是開放的環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監督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都會到達開標現場,有時投標人達到數十家甚至超過百家時,就可能會出現人員眾多、情況復雜、秩序混亂的狀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現場工作人員發現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向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從制度統一、規則統一和服務標準統一的角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開標和評標服務與管理的標準,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改善競爭環境,促進公平正義。

    二、加強檔案管理,按規定提供查詢服務

    進場交易項目所有交易程序完成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保存完整的項目招標投標檔案材料。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紙質檔案材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項目報建(注冊)相關材料;(2)項目招標條件備案相關材料;(3)資格預審文件(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包括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等);(4)資格預審報告;(5)招標文件(含招標公告、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文件、標底以及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等);(6)評標報告;(7)評標結果公示文件、中標結果公示文件;(8)中標通知書;(9)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副本一套;(10)項目合同;(11)公證書(如有)等。

    隨著電子招標投標工作的推進,條件成熟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逐步取消招標投標紙質檔案,建立電子檔案。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檔案保管期限應當執行有關規定。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外提供查詢服務。為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提供條件。

 

第十六條[評標結果公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公共服務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報價、資質情況、質量目標、履約期限、項目經理情況、業績情況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解讀】 本條是關于評標結果公示的規定。

    一、評標結果公示時間

    評標結果公示制度,有利于社會監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評標結果公平公正。理論上講,評標結果公示時間越長越有利于當事人獲取信息,維護自身利益,但追求公平的同時還應當兼顧效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本條沿用了上位法關于公示起始時間和公示期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當公示期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時應需延長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以便受理可能出現的“異議”。

    二、評標結果公示內容

    鑒于上位法對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并未作出具體規定,為更好體現陽光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維護當事人權益,本條對評標結果公示的內容進行詳細規定。公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標候選人名稱及排序、投標報價、資質情況、質量目標、履約期限、項目經理情況、業績情況等信息。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公示內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對于其他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增減公示內容,但必須以最大限度公開為原則。

    三、否決所有投標的結果公示

    否決所有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和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和評審標準,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部分投標被否決之后,僅剩余不足3個的有效投標,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時,評標委員會依照《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否決全部投標的決定。否決所有投標也是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之一。否決所有投標的結果公示,應當公開否決投標的理由和依據等內容。

四、評標結果公示的媒介

電子交易平臺以及公共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