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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57
湖北省招標投標項目調整進(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實施細則(鄂公共資源局〔2013〕26號)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招標投標項目調整進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程序和管理,理順工作關系,根據《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市(州)、縣(市、區)招標投標項目調整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簡稱市縣項目調整),以及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調整在市縣中心交易(以下簡稱省級項目調整)的事項辦理、管理。
第三條 招標投標項目調整進(出)省中心的事項辦理遵循公開、高效、求實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中“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是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省中心”是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包含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管理中心);“市縣中心”是指市(州)、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綜合招投標中心。“省級項目”是指本細則《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表》(見附表一)中列明的招標投標項目;“市縣項目”是指《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表》之外的各類招標投標項目。
第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的指導協調;負責市縣項目調進以及省級項目調出省中心的事項辦理;根據全省招標投標項目進場交易實際,統籌制定、調整《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表》;負責對進入省中心交易的招標投標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對所收到的投訴可視情況依法直接調查處理,也可會同或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縣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調查處理;對進入省中心規范運作的招標投標項目出具《湖北省招投標項目進場交易證明書》。
市縣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負責本地項目調整事項的審查辦理;負責與本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就市縣項目調整事項進行溝通、會商并取得書面一致意見;對市縣項目所涉及的本地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如:施工許可、質量安全許可等)給予協調。對進入本級中心交易的招標投標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依法調查處理所收到的投訴,積極配合或承辦上級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移交的投訴。
第六條 省級項目原則上在省中心進場交易。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在省中心辦理招標項目登記(項目報建)手續,其手續按照省中心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市縣項目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原則上在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中心進場交易,其招標項目登記(項目報建)手續按照市縣中心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且應當在市縣中心進場交易的市縣項目,因市縣中心場地設施條件不能滿足招標項目需要、或市縣專家庫中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技術或經濟專家不足影響評標、或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異地招標等原因,招標人可以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市縣項目調整事項。申請辦理市縣項目調整事項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申請市縣項目調整事項,取得書面準許意見后方可在省中心辦理招標項目登記(項目報建)手續。
第八條 獲準調進省中心交易的市縣項目,按照省中心運行管理規程規范地開展招標投標活動,接受省中心的現場監管;在省中心進場交易所有需報備的書面文件及材料按照省中心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還應當送交項目屬地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需要)備存一份。
第九條 招標人申請辦理市縣項目調整事項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為招標人出具的公文并加蓋招標人單位公章;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含項目批復情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建設工期及申請依據、理由等方面。申請報告一項目一申請。
(二)《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市縣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聯系單》(見附件二,以下簡稱《聯系單》)。
《聯系單》要求出具的“市縣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審查意見”中:若招標項目屬于市(州)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則提供項目屬地市(州)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若招標項目為縣(市、區)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直接監管的,則提供項目屬地縣(市、區)及市(州)兩級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書面審查意見須加蓋公章。
(三)項目批復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
項目批復文件為: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或對項目初步設計的批復,或對項目實施計劃、資金安排的批復等,項目批復文件可提交復印件。
其他有關材料為:
1、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就市縣項目調整事項的書面意見原件;
2、項目屬地政府或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項目建設、項目招標的工作指(批)示、會議紀要、工作意見等(如需要),可提交復印件;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計劃、資金安排計劃等(如需要),可提交復印件。
項目批復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的復印件上須加蓋招標人單位公章并明示用于辦理市縣項目調整事項。
第十條 招標人就某一項目首次提出申請辦理市縣項目調整事項時,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要求的,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可暫不受理,退還招標人所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招標人可再次提出申請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項目調整事項的辦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提出申請。招標人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市縣項目進場調整事項,并按本細則第九條規定提交所有材料;
(二) 初步審查。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處室按照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對招標人遞交的申請報告與相關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 承辦報批。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處室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核驗事項申辦的有關手續及材料,研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完成局內部報批程序。
(四)辦結發文。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處室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發出書面回復意見并通知招標人,書面回復意見將同時抄送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項目因特殊原因申請調出省中心進入地方中心進場交易時,原則上只能調整到具備滿足招標項目需要的條件、評標專家充足、交易管理規范的本省境內市(州)中心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省級項目調整事項由招標人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其中《聯系單》按照本細則附件三《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聯系單》填報,省級項目調整事項應當同時取得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書面準許意見,重大項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項目調整事項的辦理程序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就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出具的書面回復意見自發出之日起一年有效。獲準調整的招標投標項目未在書面回復意見有效期內進入調整的相應中心進場交易的,如果有效期滿后原項目或招標內容改變的,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由招標人重新申請辦理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如果有效期滿后原項目和招標內容不變的,由招標人持原回復意見原件和關于原書面回復意見有效期延期的申請報告原件,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管理局提請延期,延期時限原則上不超過原有效期到期日起一年,招標人不得重復申請延期。延期的辦理程序參照本細則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省中心的開標、評標場地原則上不予外借。市(州)、縣(市)因特殊情況申請借用省中心場地進行開標、評標的,由省中心審查確定;其開標、評標的現場監管、項目投訴受理由申請市(州)、縣(市)的招標投標綜合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經查實,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作不良行為記錄并向全省通報。
1、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將招標投標項目調整進(出)省中心的;
2、為沒有獲得招標投標項目調整事項準許的項目進行招標項目登記(項目報建),放其進場交易的;
3、未經準許,出借省中心場地給市(州)、縣(市)開標、評標的。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省級招標投標項目表
一、由國家部委審批或核準、使用國家政府投資且已被列為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的本省境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二、由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含部分由國家部、委立項審批),且使用國家、省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并由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本省境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一)國土資源土地整治項目
1、凡預算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國家、省級投資項目,包括高產農田建設示范工程、仙洪新農村建設實驗區土地整理項目、高產農田建設項目;
2、預算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低丘崗地改造項目。
(二)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1、經國家部、委立項審批且建設地在武漢的建設工程項目,及經國家部、委立項審批且建設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地不在武漢的本省境內建設工程項目;
2、國家部、委和外省、市駐鄂單位在武漢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及國家部、委和外省、市駐鄂單位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地不在武漢的本省境內建設工程項目;
3、由省直屬單位建設且建設地在武漢的建設工程項目,及由省直屬單位建設且建設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地不在武漢的本省境內建設工程項目;
4、屬于國家和省授權開發區審批及按規定由企業自籌資金且需報省備案的且建設地在武漢的建設工程項目,及屬于國家和省授權開發區審批,按規定由企業自籌資金且需報省備案的,建設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地不在武漢的本省境內建設工程項目。
(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依法必須招標的高速公路、長江特大橋項目的勘察設計、的施工、監理和材料、設備采購;
2、國家和省投資的港口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和材料、設備采購。
(四)水利水電建設項目
1、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和廳直屬單位負責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
2、一、二級堤防工程,工程投資超過3000萬元及以上的三級堤防及分蓄洪工程。其中,一級堤防是指長江干堤,二級堤防是指漢江干堤;
3、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資的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資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設計灌溉面積30萬畝及以上的灌區工程。
6、總裝機容量3萬KW及以上或總庫容5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電工程;
7、工程投資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農村安全飲水新建單項供水工程;
8、工程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區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9、中央、省投資的其它重點項目。
(五)醫療衛生事業項目
1、本省境內公立醫療機構使用國有資金,且由省衛生廳批準裝備配置的,新增或更新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采購項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是指CT、DSA、LA、MRI、SPECT五種;
2、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及全省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藥品招標采購。
(六)農墾基本建設項目
1、單個農墾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中央及省級財政投資額達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
2、單個項目投資總額達1500萬元及以上的農墾土地整理項目。
(七)環保建設項目
丹江口庫區水污染防治項目(庫區縣、市污水、垃圾處理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購)
(八)政府采購項目
省級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項目
三、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央在鄂及省屬企業單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一) 鐵路建設項目
1、武漢鐵路局管理的鐵路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外委工程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2、湖北城際鐵路工程項目中依法必須招標的部分甲供物資設備(鐵建設〔2012〕216號《鐵路建設項目甲供物資設備目錄》外的甲供物資設備)、甲控物資設備、高架站房空調系統和電梯設備以及施工單位自購關鍵物資設備;
3、我省地方鐵路公司負責建設的地方鐵路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項目
由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擔任項目法人的,漢江中下游引江濟漢、興隆水利樞紐、部分閘站改造、局部航道整治四項治理工程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三)省屬企業自建自采項目
1、省政府設立的各省屬投融資公司(平臺)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全額投資或投資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2、省國資委出資企業有本省境內的重要投資項目。重要投資項目是指按規定需要報國家和省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審核的項目;單項投資額度達到投資企業凈資產10%以上或對外投資額度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含5000萬)以上的投資項目。
四、中央在鄂事業單位及省屬事業單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以在省級招標投標平臺開展招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