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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招投標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根據國家發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要求,省住建廳會同省發改委等有關省直部門對我省歷年來制定的各類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對《關于實施中標結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號)、《關于確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的意見》(鄂建招〔2003〕06號)予以廢止;
二、對以下7份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鄂建〔2001〕144號);
(二)《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規范程序》(鄂建〔2001〕291號);
(三)《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定標辦法》(鄂建〔2005〕108號);
(四)《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鄂建〔2003〕120號);
(五)《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標底管理實施辦法》(鄂建〔2003〕122號);
(六)《湖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通知》(鄂建〔2004〕66號);
(七)《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鄂建〔2007〕43號)。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序 號 |
文件名稱 |
廢止依據 |
1 |
《關于實施中標結果公示制度的通知》(鄂建招〔2004〕01號) |
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內容不符 |
2 |
《關于確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的意見》(鄂建招〔200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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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決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
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鄂建〔2001〕144號)
序 號 |
修改前內容 |
清理依據 |
修改后內容 |
1 |
第三條 凡在湖北省境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施工任務均應按本細則實行招標投標。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細則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
《條例》第三條 |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施工 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2 |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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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八條 |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單位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家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的施工單位投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所列情形,屬于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認定。 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3 |
第十三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條例》第九條 |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
4 |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
《條例》第十條 |
第十四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5 |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細則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
《條例》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細則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
6 |
第十六條 招標人組織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十一)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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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標(評標結果公示) |
7 |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以下材料: |
住建部89令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同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
8 |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及工程所在地相應的有形建筑市場內發布招標公告。 |
《條例》第十五條 |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和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及工程所在地相應的有形建筑市場內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
9 |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規模、性質、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并在發出3日前由招標人向工程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
發改委30號令第十四條、住建部89令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
第十九條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10 |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的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資格預審合格的,方可參加正式的投標競爭。 ` 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
《條例》第二十一條等 |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的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資格預審合格的,方可參加正式的投標競爭。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
11 |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同時,招標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資格預審結果不符合規定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綜合考慮投標申請人的各種評比獎項和業績情況,按照擇優的原則,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
《條例》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同時,招標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資格預審結果不符合規定的,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
12 |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及定標辦法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按照本省現行預算定額規定的計量單位、計算規則計算出工程實物量后,向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
《條例》第十五條等 |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等內容。 |
13 |
第二十三條 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及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招標日程可以順延。 |
《條例》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及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及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及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招標日程可以順延。 |
14 |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必須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的同時,將標底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條例》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必須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的同時,將標底最高投標限價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15 |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
《條例》第十六條 |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
16 |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17 |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三)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四)投標報價; (五)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條例》第十五條 |
第三十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授權委托書(如有) (四)聯合體協議書(如有) (五)投標保證金(如有) (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七)項目管理機構 (八)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九)資格審查資料(如有) (十)其他材料 |
18 |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
《條例》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
19 |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
《條例》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三)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
20 |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
《條例》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
21 |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
《條例》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非法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
22 |
第三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
《條例》第四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
23 |
第三十九條 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的; (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七)招標文件對無效投標文件另有規定的。 |
《條例》第五十一條 |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
24 |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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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參考標底或最高投標限價。 |
25 |
第四十五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
《條例》第三十二條 |
第四十五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 |
26 |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定標辦法,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侯選人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侯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侯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
《條例》第五十四條 |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
27 |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號令修改) 第二十一條 |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
28 |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23號令修改)第二十九條 |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期限內完成評標和定標。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期限內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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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標底(設有標底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
《07版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
第四十九條(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
30 |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23號令修改) 第六十二條 |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31 |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在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中,按本細則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所提交的備案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或者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的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否決。 |
《行政處罰法》 |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在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中,按本細則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所提交的備案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或者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的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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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罰則 |
《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 |
刪除 第五章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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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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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湖北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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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鄂建[1995]008號)同時廢止。省建設廳此前頒布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相符或有抵觸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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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鄂建[1995]008號)同時廢止。湖北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此前頒布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相符或有抵觸的,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