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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89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即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資格后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投標人或實行歧視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五條 招標人必須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統一發售招標文件,出售招標文件實行不記名制度。
第六條 招標人不組織投標預備會(答疑會)和踏勘項目現場活動,投標人認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項目現場。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踏勘項目現場中若存在投標疑問,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指定的電子信箱(或地址)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傳遞給招標人,但不得署名。
對一些較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項目,招標人如確需通過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投標疑問或組織踏勘項目現場的,應當實行不記名、不簽到制度,投標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第七條 所有招標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投標活動其他變更通知由“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http:www.ycztb.com)發布,并在該網同時告知投標人索取書面文件的時間、地點、聯系人電話,索取書面文件實行不記名制度。當網上公布的內容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以書面文件為準。
第八條 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工程項目一般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
對于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工程,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評標方法。
第九條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宜全部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認真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并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湖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和《宜昌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擔保金額一般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價的10%-15%。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中標結果公示制度。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3日內將中標結果報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將中標結果在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上公示,公示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通知,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工作結束后,將所有投標文件和評標資料原件暫時封存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待辦理中標手續后再領回。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中標后項目施工行為跟蹤監督、動態考評制度,即對中標后施工企業履行承諾情況、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情況、支付工程款情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等專用款項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定期在“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