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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76
市住建委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50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城區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辦發〔2013〕5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督管理服務職責
宜昌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其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向招標投標活動主體提供規范高效服務。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按照以下分工履行監管職責: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履行綜合監管職責。負責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運作的交易活動實施全程監督,對招標文件的不合理限制性、排斥性條款進行審查,建立和管理市級評標專家庫。
市住建委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負責對招標文件中載明的交易條件、交易程序、評審方法、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等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
二、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招標文件編制的完整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信用信息的應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選擇宜昌市建筑企業信息評價得分為65分及以上的企業參與投標。
(二)投標人資格審查方式。建安投資估算價不足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應采用資格后審方式;2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宜采用資格后審方式;1億元以上的,宜采用資格預審方式。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其成員宜全部從市評標專家庫中產生。其中建安投資估算價在1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可派代表參加評標,但其數量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復雜或本地評標專家庫無法滿足評標需要的項目,招標人需將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報市住建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四)投標人資格條件。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合理設置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除工程技術復雜、有特殊性能要求等情形的項目外,招標人不宜將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的業績、獎項等作為資格條件。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將擬派項目負責人業績、獎項等作為評標加分條件的,應明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做出相應中標履約承諾。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五)發承包合同的確定。發承包雙方可根據招標項目特點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自承擔的風險范圍、幅度及相應合同價款調整原則。其中:采用最低價中標的項目宜實行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工程質量創優要求、或對承包人派駐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到崗率有具體要求的,宜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獎罰條款。
提倡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對電梯、建筑智能化等以設備采購安裝為主的專業工程項目可實施專業發包或分包,但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總承包企業需配合、管理、協調事項以及總承包服務費的結算方式。
三、實行招標文件事后備案制度
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的同時報市住建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備案。
(一)招標文件備案時應提交資料:
1、宜昌市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備案信息登記表;
2、項目審批、核準文件;
3、委托招標代理合同或授權委托書(委托招標項目提供);
4、招標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單;
5、最高投標限價。
(二)市住建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收到完整的備案資料后3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標人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三)招標人對資格條件或評標辦法等做出重大修改,或招標文件內容存在重大錯誤且對潛在投標人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應發布招標變更公告。招標文件中存在其他違反現行規定情形的,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文件中進行修正。
(四)招標人未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或者修改后招標時限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住建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按照各自分工認定后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應于確定發放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住建委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四、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工作機制
市住建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現有工作協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構建部門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共同推動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規范高效運行。一是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兩部門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相關信息,研究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二是建立投訴處理協同工作機制。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行業監管部門或綜合監管部門投訴。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辦發〔2013〕59號)確定的責任部門負責處理,并及時通報處理結果。三是強化誠信體系建設。市住建委強化行業信用評價標準和信用考核制度建設,探索誠信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運用。逐步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互認共享。四是規范招標代理機構交易行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考核評價機制,市住建委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定期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通報。五是實行“兩場”聯動。市住建委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強化發承包雙方履約責任。逐步形成綜合監管部門與行業監管部門的“部門聯動”、交易市場與施工現場的“兩場聯動”。
宜昌新區范圍內的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有其他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市和夷陵區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宜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