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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宜市住建規〔2014〕1號 )

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40

宜昌市城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宜市住建規〔20141 )


各縣市區住建局、宜昌高新區建管辦、葛洲壩城管局,委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性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宜昌市實際,我委對2012年印發的《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宜昌市城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已經宜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宜昌市城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619

附件:

宜昌市城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加強行業誠信建設,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提高建設資金投資效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依法必須招標且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凡按本辦法實施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將信用信息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條件之一,并應選擇信用評價得分為65分及以上的企業參與投標。

第四條  招標人應根據國家、省、本市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等,按設計施工圖紙編制最高投標限價。采用財政性資金的招標項目,其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政府采購預算金額。

最高投標限價應隨招標文件公布或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第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招標工程規模大小、技術復雜程度、施工難易程度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評審內容、標準和方法。其中:

招標工程項目建安投資估算不足500萬元的,其投標人信用評價得分應為65分及以上,投標人資格條件核查應采用資格后審方式,詳細評審宜采用合理定價評審法(評審細則見附件1),也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細則見附件2)。

招標工程項目建安投資估算在5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投標人信用評價得分應為70分及以上,投標人資格條件核查應采用資格后審方式,詳細評審時可不對施工方案進行評審,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也可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細則見附件3)。

招標工程項目建安投資估算在2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投標人信用評價得分應為80分及以上,投標人資格條件核查宜采用資格后審方式,詳細評審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綜合評估法。

建安投資估算在1億元以上的招標工程項目,投標人資格條件核查宜采用資格預審方式,詳細評審時宜采用綜合評估法,也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六條  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程序開展評審。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評標準備工作;

(二)投標文件的初步評審;

(三)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審;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否則,評標結果無效。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活動的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章  評標準備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其成員應當從市級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產生。其中招標工程項目建安投資估算在1億元以上的,招標人可派代表參加評標,但專家評委數量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前應當了解招標工程概況及招標文件內容。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關數據資料,主要包括:

(一)招標文件;

(二)未在開標會上當場拒絕的投標文件;

(三)開標會記錄;

(四)最高投標限價(包括編制說明及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施工方案等);

(五)根據本辦法及招標文件規定,制定評審工作所需的各種表格。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載明的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內容,對投標文件逐項進行算術錯誤修正、核對、比較、篩選和清查(以下簡稱清標)。清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借助計算機輔助清(評)標系統完成,其內容一般應包括:

(一)工程量清單符合性,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

(二)不可競爭項目未按招標文件規定計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以及招標人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等;

(三)存在負報價的項目;

(四)投標報價中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

第十一條  清標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審核認定后,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七)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在清標工作結束后應形成書面清標報告。清標報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則的評判或推測性結論。其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投標報價及其算術性錯誤核查情況;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核查情況;

(三)形式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四)資格評審資料核查情況(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的項目)

(五)響應性評審內容核查情況;

(六)投標人技術實力、業績、信譽、項目管理機構人員核查情況;

(七)建議質疑問題。

第三章  投標文件初步評審

第十三條  投標文件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適用于采用資格后審的項目)、響應性評審、澄清說明或補正等,評標委員會應依序開展評審。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經認定為不合格或者作廢標處理的,其投標文件將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評審,也不得進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階段評審。

第十四條  形式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送達、密封及簽章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不符合形式評審要求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形式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標文件是否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對施工方案(技術標)編制及裝訂有規定的,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投標報價電子版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報價紙質版是否蓋有編制單位公章和注冊造價執業人員簽字蓋章;

(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的人員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投標前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開標后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不能證明其具備或達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時,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資質等級、類別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二)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是否有效;

(三)企業信用信息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信息為準);

(四)擬派建造師(項目經理)的資格、類別及業績、信用信息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五)企業類似項目業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六)企業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七)以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單位的有關條件是否滿足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要求,聯合體各方是否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中的各方責任是否明確;

(八)擬用于本招標工程的機械設備是否能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九)擬投入項目管理人員的資格及業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規定;

(十)企業是否為本次招標工程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

(十一)企業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理人是否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

(十二)企業與本次招標工程的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監理人是否相互控股或參股、相互任職或工作;

(十三)企業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內是否發生因企業原因放棄中標或不能按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以及因企業無能力履行合同,導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

(十五)投標人在本次投標中是否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第十六條  響應性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是否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能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造成投標文件實質上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或者導致無法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評審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工程項目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諾及責任追究措施達不到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

(四)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或者對合同中約定的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及以上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報價有效的;

(六)投標總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

(七)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數量和計量單位進行改動且對計價產生影響的;

(八)投標報價中出現任何費率為負或負報價的;

(九)投標報價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未按規定標準計取的;

(十)投標報價中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暫列金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標準計取的;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算術性錯誤等事項要求投標人做出澄清、說明或補正,但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在詳細評審時按招標文件規定作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評審或將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投標報價存在算術性錯誤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綜合單價與清單工程量的乘積與合價不一致時,以綜合單價為準;

(二)若綜合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合價為準,并修改綜合單價;

(三)當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及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綜合單價不一致時,以后者為準,修改前者;

(四)組成綜合單價的材料單價與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材料單價不一致時,以投標報價中主要材料價格表中的單價為準,并修改相應的綜合單價和合價;

(五)合價、金額累加錯誤時,可進行累加修正;

(六)用數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七)投標報價中存在項目漏報的,則該漏報項目費用視為已分配在其他項目中,不再修改。

第二十條  投標報價按招標文件規定修正、且經投標人確認后方可作為投標文件詳細評審的依據,但不得以修正后的報價改變投標人投標函中標明的投標總價。

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的,其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如果修正后的算術性錯誤絕對誤差累計超過投標總價正負1%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投標報價編制人員就投標文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和報價編制問題進行答辯,但答辯應采用互不見面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清標報告按有效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對投標報價構成進行合理性分析與判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經半數以上評委表決通過,按廢標處理:

(一)存在嚴重不平衡報價的;

(二)經評審認定為低于工程成本的。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出現異議的,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表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的無效標、廢標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無效標或廢標處理。

第四章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評審、技術實力、業績、信譽、投標報價評審等內容。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詳細評審細則依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技術復雜程度或施工組織難度,從下列方案中選擇相應方式對施工方案進行評審,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施工方案不予評審的,其施工方案應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采用合格制評審的,若其評審結論為不合格,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三)采用量化評審的,由評標委員會對其施工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并量化評分,其分值計入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根據下列原則對投標人技術實力、業績、信譽進行評審,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審標準及相應分值:

(一)在資格審查條件中設置企業信用等級要求的,其潛在投標人數量必須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二)企業信譽以應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企業信用等級或分值為基礎進行評審。

(三)技術實力、業績宜將投標人擬派項目管理人員作為重點考核評價因素。

第二十七條  投標報價評審由招標人結合招標工程特點、建設工期及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評分標準及評審方法,具體評審因素包括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有效投標報價及評審參數等。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時,招標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載明各評審內容分值及計算方法。其中企業信譽分值宜控制在投標文件評細評審總分值的5%以內。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詳細評審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含書面清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根據評標結果的排序,推薦排序一至三名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而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

因為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不對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進行補償。

第六章   中標候選人公示及定標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前款所稱“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弄虛作假以騙取中標的;

(二)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投標參加人員及項目部成員身份經核查為非投標單位人員的;

(四)施工能力不能滿足履行投標承諾需要的;

(五)在建項目中存在嚴重不誠信行為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投訴的,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滿后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五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技術、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及信用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于確定中標人后15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標通知書將成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凡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其資格預審工作應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招標人會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宜昌新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城區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國有投資的仿古建筑、園林綠化、裝飾裝修、設備采購安裝等專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招標人可結合招標項目實際制定相應招標評標辦法,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夷陵區及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合理定價評審法評審細則

2、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評審細則

3、綜合評估法評審細則

附件1

合理定價評審法評審細則

一、合理定價評審法是指由招標人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工程價格,投標人投標時不再編制投標報價,評標委員會從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按投標人施工方案或擬派項目管理機構評價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并公布工程價格(包括總價、工程量清單及其價格組成明細)作為招標項目擬定中標價,工程價格BD×(1-J%),其中D為預算評審價或招標人編制的預算價、J為投標報價下浮系數(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

三、投標人在投標時不再編制投標報價,需編制施工方案和商務標,并對擬定中標價進行響應并承諾。

四、開標時,根據投標人遞交投標保證金的先后順序逐一對投標人編號;現場公開抽取不少于7名(具體抽取數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并記錄抽取順序。

五、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量化評審打分。量化評審因素包括施工方案或擬派項目管理機構等,具體評價標準及評審方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六、評標委員會根據施工方案或擬派項目管理機構評價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得分相同時,按抽取時記錄的先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七、合同價即為招標人公布的工程價格。

附件2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審細則

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由投標人自主報價,評標委員會從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按經評審的投標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二、施工方案可不評審,若需評審應采用合格制評審,其評審因素及評審辦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三、投標報價詳細評審

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報價高于上限價(B1)的,按廢標處理,低于或等于上限價(B1)的為有效投標報價。

其中:B1=(DD1-D2)×(1-J)D1+ D2

D為最高投標限價;

D1為最高投標限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最高投標限價中專業工程暫估價;

J為最高投標限價下浮系數。

J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數值,也可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抽取范圍及抽取方法。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從經評審為有效投標報價的投標人中,根據投標總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投標報價相同時,企業誠信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

附件3

綜合評估法評審細則

一、綜合評估法是指評標委員會從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按投標人施工方案、技術實力、業績、信譽、投標報價等綜合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二、施工方案評審。2000萬元以下的招標項目可不評審,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招標項目宜采用合格制評審,1億元以上的項目宜采用量化評審,其評審因素及評審辦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評審的主要內容。

1、施工方案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

2、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3、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4、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體系與措施;

6、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

7、人工材料及機械配備計劃。

(二)評審方法(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特點選擇任一評審方法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1、量化評審。評標委員會應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工程特點及現場條件,對投標人施工方案獨立進行評審,評委評分高于100分的,其評審結論無效。投標人最終得分為各評委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值。

2、合格制評審。評委獨立評審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其施工方案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根據評委獨立評審結論,按半數以上原則確定投標人施工方案最終評審結論是否為合格;最終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其投標文件不得進入下一階段評審。

三、投標人技術實力、業績、信譽(滿分為100)

(一)企業信譽(招標人可從下列方法從選擇其一,也可在招標文件中自行擬定評價辦法)

1、方法一:以投標截止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的投標人信用評分為基礎計算,以所有投標人中的最高信用評分為評價基準分,其他投標人信用得分按比例進行折算。即:

投標人企業誠信評價得分=投標人信用評分/評價基準分×100

注:當所有投標人信用評分相同時,均按滿分計算。

2、評價方法二:根據投標人信用得分情況,實行按不同分數段量化評分的辦法。

(二)技術實力、業績(滿分為100)

以擬派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業績等為重點考核因素,是否納入評審內容由招標人自主選擇確定。若確定評審時,招標人應根據工程實際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審標準及相應分值。

四、投標報價詳細評審(滿分為100)

(一)確定有效投標報價。

通過投標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報價高于上限價(B1)的,按廢標處理,低于或等于上限價(B1)的為有效投標報價。

其中:B1=(DD1-D2)×(1-J)D1+ D2

D為最高投標限價;

D1為最高投標限價中暫列金額;

D2為最高投標限價中專業工程暫估價;

J為最高投標限價下浮系數。

J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數值,也可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抽取范圍及抽取方法。

(二)確定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A)。A值確定方式由招標人可從下列方式中選擇其一,或自行擬定確定方式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1)隨機抽取法。開標時根據遞交投標文件的順序逐一對投標人編號,現場公開抽取并按先后順序記錄投標人排序。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A)為:

1當N5家時,則所抽取有效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N5家時,則從抽取有效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中去掉一個最高價和一個最低價后,按抽取先后順序取排序在前的5家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其中:N為現場隨機抽取且進入本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人數量。

2)算術平均法。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A)為:

1當投標人N5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為A值;

2當投標人5N8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一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3當投標人8N11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二個最高,一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

4當投標人11N14家時,則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去掉三個最高,二個最低后的算術平均值為A值,以此類推。

其中:N為進入本詳細評審環節的有效投標人數量。

(三)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招標人可結合招標工程實際從下列方式中選擇其一,或者自行擬定投標報價得分計算方法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1、方式一(不計算下限價)。

1)確定評標基準價(C)

評標基準價C=[ B1×H%+A×(1-H%)]×(1-L)

其中:H為最高投標限價所占權重,H取值宜小于70;

L為投標報價競爭下浮率。

H值、L值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數值,也可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抽取范圍及抽取方法。

2)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該項分值的滿分,每高于1%1.5分,每低于1%1分,扣完為止。即:

1投標報價高于或等于評標基準價時,投標報價得分=100-(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1.5

2投標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時,投標報價得分=100-(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100×1.0

2、方法二(評標時計算下限價格)

1)計算投標報價合理下限價(E)= [ B1×H%+A×(1-H%)]×(1-L)

2)確定評標基準價(C

以上限價與合理下限價區間范圍內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

3)確定投標報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有效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該項分值的滿分,每高于1%1.5分,每低于1%1分,扣完為止。即:

1投標報價高于或等于評標基準價時,投標報價得分=100-(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100×1.5

2投標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時,投標報價得分=100-(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100×1.0

五、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計算

投標文件詳細評審得分=施工方案得分×施工方案權重誠+企業信譽得分×企業信譽權重+技術實力業績得分×技術實力業績權重+投標報價評審得分×投標報價權重

各部分權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權重系數之和應為100%

評審得分均保留兩位小數;報價以萬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然后計算得分。

六、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按投標文件詳細詳審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順序,依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當得分相同時,投標報價低的投標人排序在前;當得分相同且投標報價相同時,企業信譽得分高的投標人排序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