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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216
湖北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實施辦法(財建〔2004〕369號)
各市、州、林區、省直管市建委(建設局):
為維護我省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行為,根據財政部、建設部下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湖北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湖北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實施辦法》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認真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建設部財建[2004]369號)(以下簡稱《結算暫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應執行《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五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七日內,由承包人將工程施工合同提交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機構備案。辦理備案時,應提交工程施工合同、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商務標及中標價的電子數據等資料。
第六條 發、承包人在施工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應按照《結算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進行約定,合同條款中未約定、約定不全或約定不明的,各管理機構應督促發、承包人補充完善。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等規定,不予備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約定訂立合同價款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八條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
第九條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拒絕發包人的變更通知;
二、施工質量不能滿足設計和施工規范要求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三、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如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施工工期在6個月以內;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三、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確計算。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FS:PAGE]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雙方認可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中對有關工程價款的索賠事項進行約定。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第十四條 發、承包雙方應及時報告索賠事件,根據招標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關規定提出索賠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包含索賠項目(分部分項名稱)、索賠事件及依據、事件發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損失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按照《結算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辦理,其結算資料應報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報送的結算資料應包括下列文件:
1、竣工圖紙;
2、施工合同、補充協議;
3、招標文件及投標、中標書;
4、設計變更、圖紙答疑、隱蔽工程驗收單、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
5、工程量計算式及鋼筋翻樣表;
6、竣工結算及編制說明;
7、主要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用量及價格表;
8、其他工程價款結算附件。
第十六條 竣工結算審查必須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否則,結算審查結論無效。
第十七條 竣工結算審查委托給中介咨詢單位審查的,咨詢單位的審查初步成果應書面征求發、承包雙方的意見;發、承包各方在收到咨詢單位審查初步成果征求意見書后15日內,應做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見并通知咨詢單位。逾期無反饋意見的,視為已經確認。對審查報告有異議的,可申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竣工結算審查完成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款。發包單位不得以工程審計或其他理由拖延付款。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在取得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后,應優先支付農民工、勞務分包單位的工資和勞務工程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使用的,以交付使用之日為準;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以《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后審查完成之日為準;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以當事人起訴或仲裁之日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地造價管理部門應根據《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對合同價款、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價款支付情況、結算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承包人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工程價款結算。
第二十二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的當事人,發現工程價款結算活動中有不符合《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當事人,應將其違規行為及時記入信用檔案,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并在相關媒體上公示。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承擔有關工程結算業務的工程造價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的執業或從業資格,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加蓋執業或從業專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內容如與《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結算暫行辦法》和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