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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11-29 作者:管理員 來源:本站 瀏覽次數:2399
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0]44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開發區規建局、葛洲壩城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08規范”),統一我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現就“08規范”實施過程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對于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由項目業主自主確定,當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則應執行“08規范”。
二、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根據擬建工程特點及建設周期,充分考慮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引起的工程價款調整,且應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列入工程其他費中。
本通知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包括對建筑材料、構配件等進行見證取樣類檢測和對涉及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進行的專項檢測項目。
三、工程量清單編制除符合“08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措施項目清單分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技術措施項目和不可計算工程量的技術措施項目,但同一類型的措施項目不得重復編制。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技術措施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但在清單項目特征描述時只涉及招標文件中指定的施工措施或組織方案,對未指定施工措施或組織方案的不得在清單項目特征中進行描述。
(二)招標人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原則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他項目清單內容。其中:
1、暫列金額由招標人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進行估算確定,一般宜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的10%~15%確定;若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的15%時應隨工程量清單提供計算依據或明確招標人在實施過程中擬支出項目。
2、因市場或品牌差異導致材料價格不易確定的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等大宗材料,以及發包人擬自主供應的主要材料可采用材料暫估價,但應隨工程量清單提供材料暫估單價表,明確暫估材料價格、單價包含的內容及材料擬用清單項目等。
3、對于施工過程中需優化或二次設計的專業工程以及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宜采用專業工程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采用綜合暫估價,即包括除規費和稅金以外的管理費、利潤等費用。
4、發包人在招標時提供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和主要材料,應在工程量清單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中明確其項目名稱、服務內容等與計價有關的全部事項。對不能提供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宜在暫列金額中考慮,并在清單編制總說明中予以明確。
四、投標報價編制除符合“08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發包人隨工程量清單提供暫估價的材料,不論是發包人供應還是承包人自主采購,其材料暫估價均應計入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和含稅工程造價。
(二)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08規范及相關規定計價。其中對招標人所列的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技術措施項目,投標人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且不得改動招標人提供的清單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及工程量。投標人也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但不得與措施項目清單中招標人已列出的可計算工程量的技術措施項目或投標人已報價措施項目重復。
(三)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進行報價,不得自行增加或減少其他清單項目報價。其中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和材料,按照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明確的協調、配合和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自主確定報價。
招標人在招標時未明確、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總承包服務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1、招標人僅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造價的1.5%計算。
2、招標人要求對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同時要求提供配合服務時,按分包的專業工程造價的3%~5%計算。配合服務的內容包括:對分包單位的管理、協調和施工配合等費用;施工現場水電設施、管線敷設的攤銷費用;公用腳手架搭拆的攤銷費用;公用垂直運輸設備,加壓設備的使用、折舊、維修費用等。
3、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四)下列項目在投標報價時為不可競爭性費用:
1、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費、和臨時設施費)、規費和稅金應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應費率標準計算;
2、發包人提供的暫列金額、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必須按發包人提供的金額或價格計算,且應計入工程總造價。
(五)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人的投標總價應當與組成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相一致,即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不能進行投標總價優惠(或降價、讓利)。
五、工程合同約定與價款調整除符合“08規范”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為準。
本通知所稱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是指工期、質量、安全、造價、項目管理機構組成等;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對隨招標文件發放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的,不得在工程計價原則或計價標準上對未中標人顯失公平。
(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其中:
1、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性調整不應納入風險范圍;
2、人工費宜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政策性文件調整;
3、主要材料價格的風險宜控制在±5%以內,施工機械使用費的風險宜控制在±10%以內,超過者予以調整;
4、管理費和利潤的風險由投標人全部承擔。
(三)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施工過程中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合同約定不明確、不完整或未約定的,按下列原則調整合同價款: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或合同沒有約定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若合同未作約定,按以下原則辦理:
(1)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2)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該項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未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3)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該項的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如有)均應作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包人確認后予以調整。
(4)若施工過程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按照與投標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本通知所稱與投標水平相一致是指價格構成中人工單價、材料價格、機械臺班價格水平,以及取費標準或報價優惠幅度與投標時相一致。
2、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3、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以下規定執行。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綜合單價及相應合同價款。
(2)以招標時當地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同期材料信息價格或經發、承包雙方簽證確認的同期市場價為基準價格,實際施工期間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主要材料信息價與招標當期信息價的變化幅度超過±5%或施工期間發承包雙方簽證確認的主要材料市場價與招標當期簽證確認的市場價變化幅度超過±5%時應按現行計價程序調整綜合單價及相應合同價款。
4、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并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須發包人批準認可),原技術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技術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技術措施費用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按照與投標水平相一致的原則提出適當的措施項目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當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和技術措施項目造價調整時,其對應的施工組織措施費應按現行計價程序予以調整。
5、“工程排污費”在招投標時按現行規定標準計算,工程結算時應按實際發生計取,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發包人招標時提供的暫列金額、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據實簽證,并按現行計價程序調整合同價款。
7、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將建設工程質量專項檢測方案按規定程序報監理、發包人審批。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項目檢驗試驗結果不合格,而需要進行復檢的,復檢費用由施工企業承擔。
六、發承包雙方宜隨工程質量工序驗收同步,做好施工過程中工程簽證的管理,如實反映工程施工現狀。工程簽證須由經發、承包雙方授權的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或現場代表簽字確認,其工程量計算規則需與招標清單項目計算規則相一致,其單價構成原則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相一致。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合同沒有約定時間或約定不明的,按現行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
1、工程竣工結算應包括施工合同(含補充協議)承包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內容;
2、承包人自行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人員必須是承包人單位注冊的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發包人自行核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核對人員必須是發包人單位注冊的造價工程師;
3、發、承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的,應根據施工合同或現行相關規定在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合同明確約定結算辦理時限;
4、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
八、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均應使用符合08規范、現行計價定額和本市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軟件標準的計價軟件進行編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工程造價計價活動。
九、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有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