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六項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實施的決定》、《湖北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工程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及其檢測、監理、使用、維修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中介服務和行政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范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廳技防辦)是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各市、州、縣(市、區)公安(分)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局技防辦)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具體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根據本地實際,按照國家相關的技術規范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指導制定安全技術防范報警與監控網絡建設規劃和方案。
第二章 產品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本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企業生產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并按規定取得認證證書(3C認證證書)或生產登記批準書。
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的,應當取得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由生產企業直接向國家認證中心按國家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目錄的,應當取得生產登記批準書。生產登記批準書由生產企業按本細則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前兩款規定的兩種證書不得重復辦理。
第七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審批條件:(1)取得營業執照;(2)必要的生產設備、檢驗儀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4)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鑒定證明。
產品檢驗報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
第八條 本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企業向公安廳技防辦提出產品檢驗申請,由公安廳技防辦負責抽封樣品,被抽封樣品由申請人送達具有法定檢驗資格的機構檢測。
第九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審批辦理程序與要求:
1.企業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提交《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材料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公安廳技防辦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2.公安廳技防辦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報送的企業生產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完成復審。復審合格的,做出批準登記決定,頒發《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由其通知申請人;復審不合格的,做出不批準登記決定,并將不批準登記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由其通知申請人。
3.《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每年1至4月份進行,主要檢查企業變更及所獲準生產登記產品生產銷售的基本情況。至開始年檢之日,獲準生產登記不滿半年的產品免檢。年檢采用企業填寫《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年檢登記表》、公安機關復核的方式。年檢通過的,在生產登記批準書副本上加蓋印章、在正本上加貼標志。
第十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條件:(1)公安部授權的安全技術防范質檢中心核發的有效《型式檢驗報告》;(2)產品生產地省級公安廳、局頒發有效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或者《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C認證證書);(3)進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持有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公安部授權認可的法定檢驗機構出具有效的進口產品《商檢報告》;(4)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措施。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辦理程序與要求:
1.經銷單位到公安廳技防辦提交《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申請書》及以下文件資料:(1)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2) 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3) 營業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4) 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質檢中心《型式檢驗報告》復印件;(5)《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復印件;(6)進口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持有國家質檢總局出具的進口產品《商檢報告》或海關商檢部門出具的進口證明復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原件經驗證后退回。
2. 公安廳技防辦在5日內完成提交材料的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審批申請書》上簽署審批意見,發給《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證》。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人。
經銷單位持《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銷售登記證》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圖紙、有關資料和設施方案審核(以下簡稱“安全防范設施方案”)、竣工驗收按投資額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投資額1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公安局負責;投資額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辦負責;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由公安廳技防辦負責;武漢市轄區內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辦負責。
第十三條 安全防范設施方案申報審核時,建設單位或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受理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方案審核申請表》;(2)工程建設單位設計任務書和合同復印件;(3)系統初步設計方案;(4)選用器材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及有效的產品質量證明復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圖、中心設備布置圖、系統聯線圖;(6)管線敷設圖;(7)費用預算報告和建設周期(含系統檢測費);(8)勘察報告(含系統周邊環境及建筑圖)。
第十四條 安全防范設施方案審核程序與要求:
1.公安機關受理安全防范設施方案后,應組織評審。評審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
2.評審委員會應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對設施方案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從技術、質量、施工組織計劃方面作出評價,提出書面評審意見,填寫《評審意見書》。
3.安全防范設施方案評審通過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評審意見書》中提出的建議與要求,對原設施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重新報送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核實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方案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審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機關、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單位各執一份。
4.評審未通過的,申請人應根據評審意見予以整改,并重新申報審核,審核程序同前。評審未通過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 風險二級以上或投資額度20萬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統建成后,要進行至少一個月的試運行,并對系統進行檢測。檢測由建設單位或設計施工單位向公安部授權的國家法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檢測機構提出申請,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具體組織實施。未經檢測合格的設施不得申報驗收,更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安全防范設施申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或設計施工單位應向分級管理的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驗收申請表》;(2)《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方案審批表》復印件;(3)系統竣工報告、系統試運行報告、系統初驗報告;(4)系統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安全防范設施竣工驗收程序與要求:
1.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技防辦、技術專家組成。驗收委員會中技術專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
2.驗收委員會應根據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設施檢測報告》,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或者設計方案,對安全防范設施從施工質量、技術、圖紙資料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對系統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系統作出驗收結論。驗收分“通過”、“基本通過”、“不通過”三個結論。驗收結論應當有參加驗收的全體委員簽字。
3.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公安機關根據驗收委員會的結論意見出具《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根據《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填報《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整改報告書》,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后,向分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報送全套竣工圖紙、文件、資料復印件和電子文檔。公安機關核實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驗收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核發《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
4.驗收不通過的,公安機關下達《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整改完成后,填寫《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整改報告書》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后,安全防范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 驗收合格的安全防范設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統計上報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在公眾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安全防范設施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書;(2)營業執照復印件;(3)辦公場所的租房協議或房產證明復印件;(4)法人代表證明材料復印件(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培訓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5)工程儀器設備清單;(6)工程業績(經公安機關驗收或建設方簽訂合同復印件---原件需查驗)。
以上材料需提供復印件的原件,原件經驗證后退回。
第二十二條 市、州、直管市公安機關根據登記備案單位的基本情況,認真核實從業單位材料真實性,填寫《湖北省安全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表》,并簽署意見,報省公安廳確認后,頒發《湖北省安全防范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分正本、副本)。
實施備案,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本地從業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基本情況核查,根據從業單位變化情況,重新填報《湖北省安全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表》,經省公安廳核實后,重新核發《湖北省安全防范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
第二十四條 外省從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的單位進入本省投標、承接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業務的,應當持單位注冊地省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出具的介紹(證明)函及相關材料到省公安廳登記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公安廳是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的專門機構,其它單位、部門、機構、社團組織不得再進行備案或設置從業限制。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開展安全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修經營活動時,建設單位應當查驗、從業單位應當提供《湖北省安全防范設計、施工、維修從業單位備案書》。
第二十七條 省公安廳適時將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安裝、維修單位備案名錄及相關情況在公眾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單位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作出二萬元以上處罰決定的還應報省公安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級公安機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