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各社會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護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質疑答復的責任主體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質疑答復的責任主體。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應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其中包括質疑答復的范圍及權限。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二、進一步規范質疑事項的受理工作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供應商質疑。必要時,要做好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并明確告知質疑供應商應以書面的形式,在法定的有效時間內,針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提出有效質疑。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受理的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三)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質疑事項和明確的請求;
(四)質疑事項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五)提出質疑的日期;
(六)質疑人的署名及簽章(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七)法人授權委托書(質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質疑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書面告知具體事項,質疑人應當按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并在質疑有效期限內提交。
三、依法做好質疑答復工作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一)對采購文件質疑的處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被質疑的采購文件相關內容進行核實并作出答復;必要時,可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3名專家對質疑內容進行審核,并依據專家意見進行答復。
(二)對采購過程質疑的處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質疑內容進行核實,并依據核實結果進行答復,必要時應出具相關依據。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質疑的處理。質疑內容屬于評審報告中已有結論性意見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依據評審報告意見答復;必要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并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的意見進行答復。質疑內容涉及原評審存在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實質性條款評判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價格計算錯誤、分項評分和客觀分評分錯誤情形的,由原評審委員會予以明確,并書面陳述是否產生錯誤、原因和事實依據。質疑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屬于其他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未公開內容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質疑人提供書面材料證明其合法來源。
(四)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質疑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委托項目一并列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3.受理質疑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質疑事項;
4.質疑事項答復的具體情況及事實根據、法律依據;
5.告知質疑人依法投訴的權利和投訴方式;
6.質疑答復日期。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其他相關要求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質疑檔案,質疑過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質的材料均應當留存。
質疑處理期間,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湖北省財政廳
2016年9月6日